非禮下屬|警司否認非禮女下屬開審 事主供稱沒有人證未有即時報警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8/12 17:15

最後更新: 2024/08/12 19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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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陸振中今於區域法院受審。資料圖片

已被停職的沙頭角分區指揮官陸振中警司,涉於2022年6月在粉嶺熟食中心與同袍晚膳時,三度於殘廁內非禮女下屬,翌月再涉於飯局後危駕及襲擊女事主等3名下屬,今(12日)於區域法院否認非禮等共7罪。事主X供稱,當晚被告曾三度於殘廁內非禮她,X情緒激動地供稱,「我有話唔好去廁所.....點解要去廁所」。X指事後曾將事件告知當時男友,由於當時沒有人證物證,加上擔心被人以有色眼鏡看待,「同埋我又低級,無人肯幫我」,於是當時未有報警。

被告陸振中(44歲),報稱警察,現已停職,今否認3項猥褻侵犯罪、1項危險駕駛罪、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、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1項普通襲擊罪,事發於2022年6月22日、23日及7月15日。

控方開案陳詞指,被告案發時為沙頭角分區指揮官,女事主X則是其下屬。2022年6月22日,被告、X及3名督察於聯和墟熟食中心晚膳,其間被告指示X將啤酒「杯杯清」。被告其後尾隨X到洗手間,把她拉進殘廁內,X隨即離開,並獨自進入女廁。

惟X離開女廁後,被告將她拉入殘廁並鎖門,其後被告熊抱及強吻X,並非禮X胸部等位置,以及壓下X的頭,令X的嘴唇觸及自己下體。

控方指,X離開殘廁後伏在飯桌上休息,被告其後兩度拍醒X,叫她去廁所,並以同樣方式非禮X。X翌日凌晨曾將事件告知當時男友,同日告知警務督察陸俊宏。

至7月15日,被告及X等14人於粉嶺一酒家出席歡送晚宴。控方指,被告於晚宴即將結束時明顯有醉意,步履不穩,X與兩名督察蔡文浩及賴文顯見狀便陪同被告離開。蔡取車準備接被告回家,X則扶著被告離開酒家。

惟被告拒絕登上蔡的私家車,堅持自己駕駛,X與蔡擔心被告會有危險,於是尾隨被告到牽晴間停車場,其後兩人曾阻止被告駕駛,混亂間被告曾將車門夾向X。

被告其後駕駛,蔡抓住車門跟隨,X停車後上車嘗試拔取車匙,但遭被告襲擊及推下車。蔡及賴亦試圖拔取車匙,惟被告將蔡的手指放到口內,並用力咬斷蔡的指甲,並假裝要咬賴,涉案車輛期間曾撞向停車場牆壁及閘機等。有途人目擊事件後報警,軍裝警員接報到場,被告未有理會警員要求,登上的士前往沙頭角警署,並要求警署當值警長支付車費。

被告於警誡下稱,7月15日當晚並沒有喝酒,當時自己登上私家車後,X、蔡及賴大叫和拍打車廂及襲擊他。被告指因拒絕替3人隱瞞違規行為,他們遂捏造失實指控。

X供稱,在聯和墟飯局內,被告曾三度拉她到殘廁內,再迫她口交。X指,當時她感到難受,「我有話唔好,唔鍾意。X又指,當晚兩度於殘廁遭非禮被告後,她曾返回飯桌伏下休息,惟被告再叫X去廁所。

X於庭上突然情緒激動地指,「我話我唔想去廁所......我都唔想去廁所,做乜叫我去廁所」,X說罷後嚎啕大哭,又指「我有話唔好去廁所......點解要去廁所」,惟這些說話被人「當聽唔到」。

X激動地指,事後曾將事件告知當時男友,因為「現場無人幫到我,佢哋(在場同袍)睇到都當睇唔到」。X又指,由於當時沒有人證物證,加上擔心被人以有色眼鏡看待,「同埋我又低級,無人肯幫我」,於是當時未有報警。

聆訊明(13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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